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96********,汉族,大专文化,南通**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月2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境外软件“电报”(“telegram”)向“某甲”(身份不详)购买了大麻叶200克用于吸食。后其为非法获利,将所购买的大麻叶及使用大麻叶自行制作的大麻巧克力通过“某乙”、“某丙”、“某丁”(身份均不详)等人对外出售,共计5次。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份的一天,刘某某通过“某乙”购买了大麻巧克力2包,并提供了收货信息。后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9月6日将大麻巧克力邮寄给刘某某。刘某某于2020年10月1日至18日先后向“某乙”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5750元。
2.2020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李某某通过“电报”软件以价值人民币2500元的比特币向他人(身份不详)购买了大麻叶15克。后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9月22日将大麻叶放在月饼盒里邮寄给李某某。
3.2020年8月底的一天,林某某通过谢某某在“电报”软件上以价值人民币1089.35元的泰达币向“某丙”购买了9颗大麻巧克力,并提供了收货信息。后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9月2日将大麻巧克力邮寄给林某某。
4.2020年初的一天,张某某通过“电报”软件以价值人民币约1100元的比特币向“某丁”购买了9颗大麻巧克力,并提供了收货信息。后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9月20日将大麻巧克力邮寄给张某某。
5.2020年9月中旬的一天,郭某某通过“电报”软件以价值人民币约1700元的比特币向“某丁”购买了大麻叶10克,并提供了收货信息。后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9月22日将大麻巧克力邮寄给郭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周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大麻系毒品,仍多次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洋洋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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