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某皮,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住吉州区**北路*号*栋*单元*房。2006年因吸食毒品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2月因吸食毒品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万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2019年5月至9月期间三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4克给吸毒人员刘某某,从中牟利130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13日,吸毒人员刘某某(另案处理)应康某某(另案处理)的要求联系被告人周某某购买冰毒,并谈好以每克350元的价格购买10多克冰毒。被告人周某某与贩毒人员李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谈好以每克320元的价格购买10多克冰毒,后刘某某、康某某、胡某某(另案处理)、方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明(另案处理)五人驾车前往吉安市吉州区,在北门医院附近刘某某、康某某将4500元现金交给周某某,周某某驾车前往****小区内与李某某碰面,并在车上将3200元现金交给李某某,李某某把用透明封口塑料袋装好的10多克冰毒交给周某某,周超某某返回**医院附近将冰毒交与刘某某。刘某某等人返回万安后吸食了部分冰毒。胡某某、方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贩卖从周某某处购买来的冰毒时,被深圳市公安局抓获,现场查获冰毒4.05克。周某某从本次毒品贩卖中获利1300元。
2.2019年5、6月份的一天,刘某某驾车前往吉安找被告人周某某超购买冰毒,交易冰毒1克左右,交易金额为300元。
3.2019年9月上旬的一天,刘某某驾车前往吉安找被告人周超购买冰毒,交易冰毒2克左右,交易金额为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银行流水,通讯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传绿某某、康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三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1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
检察官助理:罗**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OPPO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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