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巷**号**栋**房。2000年12月8日因吸毒被收容劳动教养二年。2020年9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宁乡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9月10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因自己吸食毒品的需要,从绰号叫“红旗”的男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处以50元/粒的价格购得毒品丁丙诺啡用于自己吸食,并转卖给他人。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楼下,将一粒约0.5毫克(下同)的毒品丁丙诺啡以65元的价格卖给汤某某(已行政处罚)。
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2日及8月24日,在上述同一地点,汤某某用“配剂”(吸食丁丙诺啡需要使用的山莨菪碱、异丙嗪、生理盐水等)从被告人周某某处分三次,每次换购一粒毒品丁丙诺啡用于自己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使用的手机、提取物证笔录、手机通话记录详单、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和照片、行政处罚文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汤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等鉴定结论;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贩卖毒品丁丙诺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移送作案用手机一台;
3._移送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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