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镇**安置点(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12时许,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周某某,要求购买价值200元的毒品,双方约定在南川区水江镇水江广场风之彩超市附近交易。同日14时许,王某某到达水江镇广场后,与周某某在水江镇广场上完成了毒品交易,交易完成后两人被当场抓获。经民警搜查,从周某某处搜查出毒资200元及随身携带的8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共0.79克)和26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共1.76克);从王某某处搜查出1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0.09克),1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邵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南川公(刑)勘【2020】1053号现场勘查记录、辨认笔录、搜查、扣押、封存、称量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5.鉴定意见:渝公鉴(毒品)【2020】3222号检验报告;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熠
检察官助理 张蓝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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