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室,现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室。因吸毒,于2019年12月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天。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晚上21时左右,万某某联系被告人周某某购买一小包冰毒,被告人周某某收取万某某毒资共400元,当晚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大道73号雅莱仕宾馆2008房间将一小包冰毒贩卖给万某某。随即民警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查获交易的白色晶体状物质一小包,经称量重0.44克。经鉴定,该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截图、通话清单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鉴定意见;
5.毒品提取、扣押、封存、称量、取样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杨 娇
检察官助理:胡乙小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1张、补查材料4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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