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哈尼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80********,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现住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镇**村委**号。其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于2019年6月21日被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自2014年开始吸食毒品,到2018年被告人周某某开始将购买供自己吸食的毒品中的一部分贩卖给鲁某某、罗某甲、罗某乙、李某某等人吸食。其中2019年5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从老挝购买了鸦片和5颗甲基苯丙胺,其自己吸食了4钱鸦片和2颗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周某某吸食后剩下的鸦片和甲基苯丙胺在民警抓获被告人周某某时,在被告人周某某家床边当场查获鸦片可疑物净重119.71克,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净重0.32克。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被查获的鸦片可疑物中检测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等成分,甲基苯丙胺可疑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实施了向鲁某某、罗某甲、罗某乙、李某某等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且其被抓获时被查获鸦片净重119.71克,甲基苯丙胺净重0.32克,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道权
2019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41页,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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