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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公诉刑诉〔2015〕42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村委会****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5年4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4月29日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龙泉镇旧龙泉中学后面公路处,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购毒人员韦某某,韦某某将人民币100元交给周某某后,周某某将毒品交给韦某某并找回人民币50元,两人交易完成后,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周某某身上扣押到毒资人民币100元;从购毒人员韦某某身上扣押到人民币50元,毒品一小包(经鉴定,含海洛因成分,净重0.067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4.毒品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0.0675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海华

2015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有关涉案款物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龙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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