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39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9003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儋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晚上10时许,吸毒人员吴某某(外号“煎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上被告人周某某,问其有没有毒品海洛因卖,周某某说有,然后双方约定在新州镇新英码头交易。到了交易地点,吴某某就给周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 元,周某某就给5 小包海洛因毒品(每包净重0.02克)海洛因给吴某某,交易完成后双方各自离开现场。
2020年6月3日,儋州市公安局木棠派出所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并从其身上扣押作案手机一部、毒资人民币372元、海洛因毒品一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华为手机1部、毒资人民币372元、毒品海洛因1包;
2.书证:人口常住信息查询、到案经过、提取、称量、取样笔录、通话记录流水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 、吸毒成瘾认定书、周某某违法犯罪记录查询;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周某某明知海洛因是毒品向他人贩卖一次,净重0.1克,另从其身上查获海洛因毒品一包净重0.02克,共计0.1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认罪认罚,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西钦
书 记 员:王应坚
2020年9月25日
附:1. 被告人周某某,男,出生于1980年**月**日,现羁
押在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有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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