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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贩卖毒品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冷水滩区**镇**村**号,2016年9月9日因吸毒被冷水滩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永州市冷水滩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周某甲先后向孙某某贩卖毒品六次

1.2020年4月7日13时许,孙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周某甲购买毒品,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周某甲支付500元毒资后,被告人周某甲把毒品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送到了孙某某的家里,当日17时许孙某某在家里吸食掉其所购买的毒品;

2.2020年4月5日16时,孙某某找被告人周某甲购买毒品,孙某某微信转给被告人周某甲500元毒资后,被告人周某甲带孙某某到永州市老火车旁拿毒品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孙某某,后孙某某在其自家吸食所购买的毒品;

3.2020年3月31日20时许,孙某某找被告人周某甲购买毒品,孙某某微信转给被告人周某甲500元毒资后,被告人周某甲带孙某某到永州市老火车站拿毒品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孙某某,后孙某某在其自家吸食所购买的毒品。

4.2020年3月25日20时许,孙某某找被告人周某甲购买毒品,孙某某微信转给被告人周某甲700元毒资后,被告人周某甲带孙某某到永州市老火车站旁拿毒品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孙某某,后孙某某在其自家吸食所购买的毒品。

5.2020年3月17日21时许,在永州市老火车站旁被告人周某甲贩卖了5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给孙某某。

6.2020年3月5日15时许,在永州市老火车站旁被告人周某甲贩卖了5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孙某某。

二、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周某甲三次贩卖毒品给唐某某

1.2020年4月1日晚上,唐某某通过微信语音联系被告人周某甲说要买300元(毒资是4月6日才给)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被告人周某甲把毒品放在冷水滩区愿景国际旁边的绿化带里并拍照给唐某某看,后唐某某到该地取走300元毒品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在天福酒店与两名女子吸食了这些毒品;

2.2020年3月25日晚上八九点左右,唐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周某甲说要购买300元(毒资是4月6日才给)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十分钟后被告人周某甲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用白色餐巾纸包好后放在冷水滩区愿景国际旁边的绿化带里并拍照给唐某某看,唐某某取走毒品后与两名女子在天福酒店房间吸食了其所购买的麻古。

3.3月18日20时许,唐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周某甲说要购买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过了一会被告人周某甲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用白色餐巾纸包着的)放在愿景国际旁边的绿化带里并拍照给唐某某看,唐某某在取毒品的地方放了三百元毒资后取走毒品,随后与两名女子在天福酒店的房间吸食了其所购买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三、2020年4月8日晚上,周某乙与唐某某、蒋某某欲共同出钱购买毒品,于是周某乙联系被告人周某甲买毒品,谈好价钱后,周某乙微信转给被告人周某甲300元、支付宝转给被告人周某甲200元,找被告人周某甲购买5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告人周某甲把毒品送到周某乙所在的位置(冷水滩区湘江美郡)并当面把毒品给了周某乙,后周某乙与唐某某、蒋某某一同吸食了这些毒品。

2020年4月9日12时许,冷水滩公安分局菱角山派出所民警在天福酒店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周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及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周某乙、蒋某某提取新鲜尿液经甲基安非他明(胶体金法)的检测结果等书证2.吸毒人员唐某某、周某乙、孙某某、俞某某、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审讯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平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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