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周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00时1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村**路边以3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朱某某售卖毒品,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周某某身上查获贩卖毒品后所得的毒资人民币300元,现场从朱某某处查获其向被告人周某某购买的毒品可疑物海洛因零包1个,经依法称量净重0.79克。现场缴获的毒品全部用于检验鉴定,经理化检验鉴定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扣押、辨认笔录及照片,拆封笔录及照片、称量取样笔录、封装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毒品可疑物封装称量等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建勇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视频资料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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