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19〕43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38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海城市**街**号**单元**层**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吸毒,于2007年7月27日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0日被江苏省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3年8月9日释放;曾因吸毒,于2017年8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9月4日该局强决定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与项某某事先约定,以7500元的价格在昆山市**镇**苑**栋**室项某某住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7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照片);
2.书证: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收据等;
3.证人王某某、项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称重笔录等;
6.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7.视听资料:微信语音信息、手机录音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7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翠平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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