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二部刑诉〔2020〕572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镇**村,现租住于娄底市娄某某**市场**栋**单元**房。曾因吸食毒品,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湘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7日12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向被告人周某某购买200元的海洛因,向周某某发了200元微信红包,后周某某在娄某某金谷南门附近小花园的凉亭处将1小包重约0.15克的海洛因交给李某某。
2.2020年6月17日20时许,李某某向被告人周某某购买100元的海洛因,向周某某发了100元微信红包,周某某在金谷南门附近小花园的凉亭处将1小包重约0.08克海洛因交给李某某。
3.2020年6月18日9时许,李某某向被告人周某某购买200元的海洛因,向周某某发了200元微信红包,周某某在金谷南门附近小花园的凉亭处将1小包重约0.15克的海洛因交给李某某。
4. 2020年6月18日12时许,李某某联系被告人周某某购买200元的海洛因,两人在凉亭处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扣押周某某准备卖给李某某的海洛因1小包,后在周某某租住处扣押5小包海洛因。上述被查获扣押的6小包海洛因共重0.89克。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共计贩卖毒品海洛因4次,共计贩卖数量为1.27克。
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手机通话详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5.搜查、称量、取样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不满10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敬 琦
2020年10月20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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