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张园珠,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3********,拉祜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澜沧县**路**号**幢**室。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被澜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4日至2018年9月3日,因减刑于2017年12月3日提前释放),现又因再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该局决定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依法延期半个月(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2月20日)。本案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周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微信聊天向一微信名为“阿伟租车行”(真名为雷某某)的男子兜售毒品;当日13时3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将价值人民币5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送至澜沧县城佛房路农村信用社旁路边欲贩卖给雷某某时被澜沧县公安局禁毒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从其驾驶的红色电瓶车前货兜查获外层用洁柔卫生纸壳包装内层用透明自封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小零包,经称量净重5.09克;从其黑色双肩背包里面查获外层棕色圆形塑料药瓶内层用蓝色塑料吸管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小零包,经称量净重3.2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查获的毒品、涉案手机、钱款等物证照片在卷证实。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鉴定文书等书证;3、证人雷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对贩卖毒品的事实经过供认不讳;5、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称量笔录、提取检材笔录证实查获的毒品系当着被告人的面依法提取称量,并送检的事实;6.鉴定意见:(澜沧)公(司)检(化)字(2019)218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犯罪的累犯及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忠
2020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盘,起诉书9份;
3.本案查获的毒品、涉案手机、钱款等物证被依法暂扣于澜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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