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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贩卖毒品案)_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9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2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19年11月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2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20年1月9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二次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1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桃江县三堂街镇三堂街社区三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胡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桃江县三堂街镇三堂街社区**银行前的大树下贩卖约1克冰毒给胡某某,获取毒资人民币400元;

2、2019年6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桃江县三堂街镇三堂街社区文质路的路灯下面贩卖约1克冰毒给胡某某,获取毒资人民币350元;

3、2019年6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桃江县三堂街镇三堂街社区文质路的路灯下面贩卖约1克冰毒给胡某某,获取毒资人民币35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7月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三堂街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微信转账记录及截图、通话详单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提取笔录、辨认笔录;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三年以上三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益才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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