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9〕49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圩**号, 2017年6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雷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因患病不予关押办理所外就医,2018年10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佛山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患有痔疮并出血以及重度贫血不予关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9日,李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周某某购买100元毒品,被告人周某某表示同意。随后,被告人周某某在雷州市纪家镇文化楼附近处与李某某相遇,李某某拿出100元人民币交给周某某,周某某接过钱后,从其口袋里拿出1小包海洛因交给李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涉案毒品、毒资、手机。经称量,涉案毒品净重0.08克,检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毒资、手机等;2. 书证:人口信息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现场称量笔录等;3.证人证言: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牟利,向他人贩卖海洛因0.0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锟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有关涉案款物扣押于雷州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