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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二部刑诉〔2020〕100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组。2012年3月12日,因犯赌博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3年7月15日,因犯赌博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20日;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3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19日,自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4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桐乡市一小区附近,将0.6克左右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肖某甲、肖某乙。

2、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桐乡市**镇一小区附近,将0.6克左右毒品甲基苯丙胺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肖某甲、肖某乙。

2、2019年8月12日,肖某乙向被告人周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周某某收到肖某乙微信转账200元后,在桐乡市**镇**市场附近从他人处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在桐乡市**街道**小区**号自己租房欲与肖某乙一起吸食上述毒品时被公安查获,经鉴定,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2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肖某甲、肖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

5、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次,共计1.42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豫

2020年4月28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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