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岚城乡**村**号,住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农贸市场**号楼**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退回平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平潭县公安局于同年3月9日补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8月13日、8月15日、8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其住处,三次均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约0.5克的“冰毒”给游某。
2.2019年2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平潭县盛景园小区,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约0.5克的“冰毒”给陈某某。
3.2019年2月21日、2月23日、3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三次在平潭县世界城三期小区,分别以600元、600元、500元的价格每次贩卖约0.5克的“冰毒” 给吴某某。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平潭县潭城镇华夏庄园小区附近被平潭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提取笔录、提取照片、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游某、陈某某、吴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
5. 其它证据材料: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云玲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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