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80********,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镇**村,现住晋城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27日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5日被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项诈骗罪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至2015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14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6月10日期间,吸毒人员马某某同李某某凑钱向被告人周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每次交易李某某在外等候,由马某某去晋城市城区**小区附近以10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与周某某进行交易,共约20次,约2.3克,周某某获利11765元。
2、2020年6月12日11时30分,城区公安局民警在晋城市城区**小区门前将与吸毒人员马某某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搜查出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包,经称重0.06克。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周某某身上搜查出的一包疑似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约2.3克,获利11765元,现场查获毒品0.06克,其贩卖毒品数量共计约2.3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马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2、搜查、称重取样封装、辨认笔录;
3、鉴定意见;
4、微信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系累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晋军
检察官助理:杨静婷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