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119******00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路**号**栋**单元**室。2016年11月16日因吸毒被丰城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2020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先后二次在本市**小区附近,用微信收款方式,均以200元价格将0.2克冰毒出售给熊某某。
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小区附近,用收取现金方式,以200元价格将0.2克冰毒出售给戴某某;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剑光街道**附近,用微信收款方式,以200元价格将0.2克冰毒和十分之一粒的麻果出售给戴某某。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剑光街道**附近,用微信收款方式,以500元价格将0.2克冰毒和四分之一粒的麻果出售给葛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转帐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戴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4.现场检测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多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春虹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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