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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贩卖毒品案、非法持有毒品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445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徐某某**乡**村**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3月3日被徐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因吸毒,于2020年7月4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徐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事实

2020年1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后,在徐某某贵生路贵生公园附近以1300元向购毒人员吴某某贩卖了3.5克毒品冰毒。2020年1月4日下午,吴某某(已判决)以利用抵扣房租的方式向房东程某某贩卖了价格为150元重约0.3克的毒品冰毒,并从中获利39元;吴某某并将其向周某某购买的毒品冰毒大部分用于自己吸食。2020年1月6日3时许,民警在徐某某**路**号楼的**房间当场将吴某某抓获,当场从吴某某身上起获其从被告人周某某处购买剩余2小包疑似毒品冰毒。上述疑似毒品2小包,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共净重0.2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手机等物证;2.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3.证人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鉴定;6.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二、非法持有毒品事实

2020年7月3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徐某某**街道**路**路**居**房被民警抓获归案,并被民警当场起获周某某非法持有疑似毒品冰毒2小包、海洛因2小包。上述疑似毒品4小包,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或者海洛因成分;经称重,共净重49.4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毒品、手机等物证;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称量照片、指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及照片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及辩解;5.理化检验检验报告;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7.附卷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毒品冰毒仍向他人出售,其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周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云

检察官助理:简江涛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检察卷1册。

3.建议对被扣押在案的毒品等予以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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