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村**组**号。因吸食毒品,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3月6日至2022年3月5日)。因犯抢夺罪,于199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3月26日被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下午2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周某某居住的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沙河路**号楼**单元**室住房天台对应的9楼过道处一木质茶几上右侧一泡菜坛内,搜出其藏匿的用红色塑料袋纸包裹的甲基苯丙胺晶体一包,以及外用卫生纸、内用透明塑料纸包裹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一包。经称量、鉴定:查获的毒品共净重38.94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毒品称量、取样笔录、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4.鉴定文书: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肆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大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提起公诉。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林
肖华华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595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三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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