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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88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身份证号码430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在浏阳市**镇**村**组**号,租住在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街道韶山南路***集团家属*院*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6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贩卖毒品罪

2019年6月13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在湖南**集团*院篮球场,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两粒麻古和少量的冰毒给吸毒人员王某某。

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在其租住的长沙市****集团*院**栋***房里,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

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在其租住的长沙市****集团*院**栋***房里,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

2019年6月8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在其租住的长沙市****集团*院**栋***房里,吸食了毒品麻古冰毒。

2019年6月1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徐某某在其租住的长沙市****集团*院**栋***房里,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付款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劲松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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