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84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5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江北区**镇**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事先通过微信与购毒人陈某某联系,并通过微信收取陈某某500元毒资后,将一袋净重0.13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颗净重0.14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放在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和庆家园C区6栋2楼消防栓处,陈某某根据周某某的指示,在指定位置拿到了周某某贩卖的毒品。经重庆市公安物证鉴定检验,周某某贩卖给陈某某的毒品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9月25日至26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镇**栋**的家中,两次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容留古某某、胡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9月27日9时许,周某某又在该房间内,容留古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四人于当日14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现场查获自制冰壶一个,并扣押周某某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古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提取、封存、称重笔录、指认现场等笔录;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
6.现场查获视频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0.2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周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文友
检察官助理 冯文达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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