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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一部刑诉〔2020〕682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房产中介,住嘉善县**街道**桥头**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至1月28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嘉善县财政局工作人员,以介绍被害人蒋某甲至嘉善县消防大队等单位工作需要打点关系、请客吃饭为由,骗取被害人蒋某甲人民币48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提取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4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莉莉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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