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87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住广州市花都区**路**公寓**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羁押在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期间认识了同仓被羁押人员张某某并获悉了张某某妻子豆某某的手机号码。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被释放后立即通过手机联系被害人豆某某,谎称可以帮张某某办理取保候审,被害人豆某某信以为真并于2019年11月18日从福建抵达广州市花都区与被告人周某某见面商谈,被告人周某某将由其本人实际控制的微信号pan1990****(昵称“意大利炒面”)推送给被害人豆某某添加,谎称该微信号就是其帮忙寻找的律师的微信。其后,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微信聊天或者其本人直接与豆某某面谈,不断以帮忙找关系、向司法机关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赃赔偿等各种理由向被害人豆某某索要财物,至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先后5次收取被害人豆某某现金138000元(人民币,下同),3次收取被害人豆某某购买的中华牌香烟共计6条(价值3450元),4次让被害人豆某某向上述微信号转账共计37700元,以上共计179150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再次以向司法机关缴纳罚金为由向被害人豆某某索要23000元,后其前往广州市花都区宝华路星程酒店停车场旁准备取钱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民警从其身上起获其本人名下广州农商银行银行卡一张(6224393200********)、现金10000元、华为Mate30Pro5G手机1部并予以扣押。次日,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周某某的上述银行卡中取现70000元发还被害人豆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晓康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4.起获被告人周某某的华为Mate30Pro5G手机一台(IMEI1:8699170********、IMEI2:8699170********)、现金人民币10000元,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冻结被告人周某某的广州农商银行账户(6224393200********)余额101.76元。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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