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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20〕Z197号 

被告人周某某,199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51999********瑶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87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初,被告人周某某与孟某甲、孟某乙、李某某、王某某(上述四人均已判决)、毛某某(作案时15周岁)等人共谋以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实施诈骗。其中,孟某甲是“老板”,主要负责组织人员诈骗、变道别车和分赃,周某某、孟某乙主要负责“聊干”,即冒充伤者家属或朋友对被害人进行索赔,李某某、王某某、毛某某是“运动员”,即骑自行车碰瓷。作案之前,“运动员”的小拇指已提前敲断。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8日,孟某甲驾驶一辆白色共享汽车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步行街附近的一条道路边,采取故意变道的方式别被害人傅某某驾驶的三轮车,迫使傅某某向右急转方向盘,随即李某某骑行的自行车故意撞上傅某某的三轮车,假装摔倒。当日傅某某带李某某到长安医院检查出其手指骨折。随后孟某甲、周某某前往医院,由周某某在医院门口望风,孟某甲冒充李某某的哥哥向傅某某提出私了,后傅某某通过微信扫码转账的方式转给李某某5800元。所得赃款孟某甲分得3700元,李某某分得1800元左右,周某某分得300元。

2.2018年12月10日,孟某甲驾驶车牌号为川AU****的别克小轿车在重庆市巴南区文化公园外的马路边,采取故意变道的方式别被害人韩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迫使韩某某向右急转方向盘,随即王某某骑行的自行车故意撞上韩某某的三轮车,假装摔倒。当日韩某某带王某某到巴南区中医院检查出其手指骨折,但王某某提出换一家医院检查,于是又到了重庆南郊医院。随后孟某甲叫周某某前往医院冒充王某某的哥哥向被害人韩某某提出私了,后韩某某使用微信扫码转账的方式转给王某某2200元。所得赃款孟某甲分得1100元,王某某分得600元左右,周某某分得400元左右。

3.2018年12月13日,孟某甲驾驶车牌号为川AU****的别克小轿车在重庆市荣某区交通局附近的马路边,采取故意变道的方式别被害人唐某某驾驶的三轮车,迫使唐某某向右急转方向盘,随即毛某某骑行的自行车故意撞上唐某某的三轮车,假装摔倒。当日唐某某带毛某某到荣某区普众中医院检查出其手指骨折。随后孟某甲叫周某某、孟某乙二人前往医院冒充毛某某的哥哥向唐某某提出私了,后唐某某使用现金支付给毛某某2200元。所得赃款孟某甲分得1700元左右,孟某乙和周某某各自分得300元左右。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租车合同等; 

2证人孟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傅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玉彬

                                  检察官助理:李欣燕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

      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6620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十二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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