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100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28日被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唐霄、被害人何某某等9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至30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汤某甲、刘某某(另案处理,下同)等人为骗取他人钱财,在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黄某某家院坝内,由汤某甲扮演超市老总,被告人周某某和刘某某扮演超市员工,以将在当地新开大型超市的名义召集农村老人聚集参与免费赠送礼品活动,利用老年人辨别能力弱的特点,反复让老年人购买小物品再退款,取得老年人信任,让老年人产生买东西会退款的误解,再由汤泽重出面扮演超市老总,向老百姓宣传其售卖的“骆驼初乳蛋白粉”( 进价人民币10元左右) 有治疗糖尿病、高血压、手脚麻木等老年疾病的功效,在现场对个别老年人购买蛋白粉后马上退款,同时抛出“敢买就敢送”、“买后会有惊喜”、“活动将持续一周”等一系列诱饵,使农村老人相信该蛋白粉有治病功效且购买蛋白粉的钱会退还,最后以500元4桶或6桶的价格,骗取何某某等9名被害人共计现金人民币6300元。
2020年7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白沙分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汤某甲、汤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黄某某、梁某某、马某某等9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300元,数额较大,其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燕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电话号码:13667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共三百二十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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