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镇**村**社**号。2019年3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临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日由临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给其朋友陈某某找关系办理取保候审及缓刑为由,先后三次骗取陈某某现金3000元、15000元、5000元,合计23000元。
2019年6月份,被告人周某某谎称能为高某某的朋友周某甲办理取保候审,并伪造虚假微信截图,于2019年6月15日、7月1日,先后两次骗取周某甲对象杨某某转给高某某的现金20000元、19500元,合计3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6.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2人现金共计62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莉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临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归案情况说明1页。
3.证人名单1份、证据目录1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承诺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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