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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钟祥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路**巷**号,住钟祥市**镇**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7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2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自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5月9日至8月31日期间,先后在天门市、潜江市、仙桃市、武汉市、荆州市等地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实施诈骗19起,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300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雇车来到武汉市舵落口大市场,在该市场西综合楼4栋8号门店假意购买两箱辣椒,并与该店**贾某某一起将辣椒运到舵落口大市场4区7栋29号。随后被告人周某某以买东西差钱为由向贾某某借钱,并谎称被雇车辆司机是其老板,随后会一起结清,骗取贾某某现金人民币600元。

2.2019年6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雇车来到武汉市舵落口大市场,在该市场20区1期2栋28号防盗门店假意向李某甲购买30扇卫生间门,随后谎称购买板材差钱向李某甲借钱,并口头以被雇车辆作为抵押,骗取李某甲现金人民币1500元。

3.2019年6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雇车来到武汉市舵落口大市场,在该市场15区1栋26号东兴**店假意向胡某某购买板材,并要求胡某某帮忙叫车拉货,在等待货车到来途中又谎称在别家购买油漆差钱,等自己财务来后一起结账,骗取胡某某现金人民币1200元。

4.2019年6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仙桃市胡场镇雇车来到仙桃市钱沟建材市场,在行驶到钱沟建材市场门口时,被告人周某某以要求司机尹某某帮忙接人为由,将尹某某留在公交车站后独自驾车前往钱沟建材市场荣旺陶瓷店铺。被告人周某某对荣旺陶瓷店老板赵某甲称自己在仙桃市沙湖镇有一工地需用瓷砖胶,在假意预定瓷砖胶后以买门差钱为由,骗取赵某甲现金人民币1400元。

5.2019年6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雇车来到武汉市金城时代陶瓷城,在该陶瓷城El栋6号瓷砖店内假意向邹某某购买一批瓷砖,随后谎称自己支付宝、微信转账超额且购买防****,骗取邹某某现金人民币2800元。

6.2019年6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雇车来到荆州市中山**城,在该市场广源塑料水管店假意向赵某乙购买一批货物,在装货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谎称买电线还差3600元,骗取赵某乙现金人民币3600元。

7.2019年7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雇车来到潜江市**钢材有限公司,假意向陈某某购买80支槽钢送往浩口街,随后谎称在附近油漆店买油漆差1800元,骗取现金陈某某人民币1800元。

8.2019年7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仙桃市沙嘴农机雇佣司机赵某丙驾驶的货车来到武汉市金城时代陶瓷城。被告人周某某在该陶瓷城假意购买一批瓷砖,在往被雇车辆装货的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谎称购买油漆差钱,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赵永胜人民币2****。

9.2019年7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雇车来到汉川市建材大市场路易宝瓷砖门店,假意向涂某某预购了一批瓷砖,随后谎称需要钱买东西、吃饭,骗取涂某某现金人民币600元。

10.2019年7月2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雇车来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小东门建材市场,在该市场b栋14号广东陶瓷店内假意向龚某某购买瓷砖,随后谎称需要先借钱支付其他货款,骗取龚某某现金人民币3600元。

11.2019年7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仙桃市剅河镇雇佣司机孙代红驾驶的面包车来到武汉市洪山区厂前建材市场。被告人周某某到达后称进入市场谈生意随后折返,向孙某某谎称进货还差4000元,约定回仙桃后一并结清,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孙代红人民币4****。

12.2019年7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仙桃市西流河镇西流河大道雇佣司机黄金洲驾驶的小型轿车来到武汉市武昌区烽火钢材市场。被告人周某某在到达后在一家钢材店假意购买了一批钢材,随后以结账钱不够为由,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黄金洲人民币3****。

13.2019年7月2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在京山钱场镇雇佣司机付某某驾驶车辆来到荆州市沙市区十号路钢材大市场。被告人周某某随后在一家名为“毕业焊割设备”门店假意购买了一批器材并将器材搬上被雇车辆,随后谎称结账钱不够,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付大林人民币1****。

14.2019年8月4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雇车来到天门市蒋场镇玉华电器店,在该店假意向郭某某购买一批电器,随后谎称买米差钱,骗取郭某某现金人民币1500元。

15.2019年8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天门市皂市镇汽车站附近雇佣司机张某某驾驶的车辆来到天门市阳光建材城,被告人周某某在该市场内假意购买一批钢材并装货至被雇车辆,随后谎称买钢材钱不够,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张爱兵人民币3****。

16.2019年8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雇车来到天门市张港镇顺昌电器行,在该店假意向代某某购买一批电器,随后谎称司机李某乙是自己舅爷、将被雇车辆的车钥匙质押给代某某向其借钱,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代龙飞人民币2****。

17.2019年8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雇车来到天门市人民大道雄峰钢材大市场,在该市场假意向老板熊某某购买一批钢材,随后谎称朋友购物差钱,骗取熊某某现金人民币1800元。

18.2019年8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雇车来到仙桃市新农贸市场,在该市场王氏粮油批发店假意向王某某购买了一批货物,在装货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谎称买水果差钱,骗取王某某现金人民币2800元。

19.2019年8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雇车来到仙桃市恒迪建材市场,在该市场4期62栋云集防水店假意向汪某某预购了一批商品,在装货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谎称买商品差钱,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汪玉玲人民币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李某乙、杨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贾某某、李某甲、胡某某、赵某甲、邹某某、赵某乙、陈某某、赵某丙、涂某某、龚某某、孙某某、黄某某、付某某、郭某某、张某某、代某某、熊某某、王某某、汪某某的陈述;5.辨认笔录;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骁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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