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向被害人江某某谎称自己已承租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新区**栋、**号等房屋,以转租房屋做公寓的名义诱骗被害人江某某支付租金、押金、喝茶费等费用,诈骗江某某共计人民币316.8万元。2019年2月3日至2019年6月3日,周某某以同样转租房屋给被害人潘某某做公寓的名义共诈骗了潘某某人民币46万元。2018年11月18日至2019年6月,周某某以同样方式诈骗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5万元。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1日,周某某又以转租房屋的名义诈骗了被害人汪某某1.5万元,诈骗了被害人胡某某15万元。
2019年7月5日17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酒店**房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银行转账记录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收款收据、房屋租赁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林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潘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潘某某、罗某某、汪某某、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强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某某,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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