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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307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30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地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现住浙江省金华市浦江**街道**村。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微信号为:wixd_i0py0k********,昵称是“**”)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了被害人陈某某微信(微信号为:CM1567******,昵称“**”),之后两人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后被告人周某某对陈某某谎称其朋友多生了一个小孩,可以将该小孩贩卖,给予陈某某十万元报酬为由,从陈某某处骗得人民币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退赃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微信截图,银行卡照片,户籍资料,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周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彭校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浦江县**街道,联系方式18886******;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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