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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9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住浙江省文成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瓯江口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瓯江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数个留学生微信群发布虚假的美元、英镑兑换人民币的广告,被害人陈某某、赵某某等人添加周某某微信并向其转账人民币后,周某某未如约向被害人兑换美元或英镑,共计诈骗人民币81733.2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2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微信上以美元换人民币为由对被害人陈某某实施诈骗,诈骗金额达人民币4224.42 元。

2.2019年12月6日17 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微信上以美元换人民币为由对被害人赵某某实施诈骗,诈骗金额达人民币7032.8 元。

3.2019年12月7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微信上以美元换人民币为由对被害人林某某实施诈骗,诈骗金额达人民币5000元。

4.2019年12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微信上以美元换人民币为由对被害人杜某某和刘某甲实施诈骗,诈骗金额达人民币7033元。

5.2019年12月23日3 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微信上以美元换人民币为由对被害人唐某某实施诈骗,诈骗金额达人民币3503 元。

6.2019年12 月23 日07 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微信上以英镑换人民币为由对被害人满某某实施诈骗,诈骗金额达人民币6140 元。

7.2020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以美元换人民币为由对被害人张某甲实施诈骗,诈骗金额达人民币16500 元。

8.2020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以美元换人民币为由对被害人胡某某实施诈骗,诈骗金额达人民币6500 元。

9. 2020年1月19 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以美元换人民币为由对被害人刘某乙实施诈骗,诈骗金额达人民币25800 元。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前科核实证明、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微信开户信息及交易记录、聊天记录、谅解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朱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赵某某、陈某某、杜某某、唐某某、满某某、张某甲、刘某乙、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泽光

                                    检察官助理 陈雅静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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