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10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乡**村**组。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因多次传讯不到案,于2020年8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下午5时至22时,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女性并虚构可以提供上门卖淫服务的事实,通过连信、微信聊天软件和被害人陈某某网聊,以卖淫需要支付各类定金、保证金、卖淫费用等为由对被害人陈某某实施诈骗,共计骗得陈某某人民币6404元。上述钱款均系被害人陈某某在家中(杭州市江干区**街道**家园**排**号**室)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支付。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甜甜
检察官助理:贾艾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