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97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3**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通州市**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移送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与徐某某(已判刑)合谋,由徐某某出资,江某某冒充王店老板,由周某某对被害人朱某甲谎称并由被害人朱某甲作担保从江某某处借200万元,用于归还同年3月由被害人朱某甲作担保、周某某向徐某某所借的200万元欠款。借款后,周某某将其中155万元归还其个人欠徐某某的债务后逃离。
同年11月,由江某某等人向被害人朱某甲索要200万元及利息,徐某某假意借款218万元给被害人朱某甲用于归还该笔债务,后江某某将218万元回转到徐某某账户。同年12月,徐某某向被害人朱某甲等人索要218万元的借款及利息,被害人朱某甲归还本息24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汇(本)票申请书、个人活期明细信息、银行账户信息(附数据光盘)、嘉兴市看守所健康检查建议书、不予收押通知书、人口信息、朱某甲还款记录、接受证据清单、借款协议、收条、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据清单、借款协议、收条、转账凭条、委托代理合同、民事裁定书、房屋所有权登记证明、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书、房屋所有权登记证明、民商事财产保全审批表、撤诉申请书、个人账户信息、本票、病历资料、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
2证人江某某、蔡某某、周某某、朱某乙、段某某、郭某某、朱某丙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附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248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征
检察官助理:王冰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8014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及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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