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诉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乡**村,住新安县**镇**社区。1989年至2017年8月,在新安县**工作。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6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4日再次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日被新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日、4月3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4月1日、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年底至2014年9月份,因周某某外欠800余万元高息借款,为了还账,周某某分别找到韩某某、李某某、邱某某三人,周某某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分别让韩某某、李某某、邱某某从郑某某处借款,周某某给该三人承诺所借款全部由周某某负责偿还以及支付利息。后周某某告诉郑某某,韩某某、李某某、邱某某三人在信用社贷款到期需要过桥资金周转,让郑某某分别借钱给该三人,周某某为三笔借款担保。之后2014年4月份至9月份,三人分别与王某某(受郑某某委托)签订借款手续,以月息五分的利息,分别从郑某某处借款250万、60万、200万元,共计510万元。钱借出后全部归周某某使用,经调查该510万元借款除郑某某直接扣除26.5万元利息之外,其余款项周某某全部用于偿还之前高息借款,在整个借款过程中,周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共骗取510万元,周某某在明知以高息借款偿还之前所欠高息借款,后果会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依然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还账,致使所借款项无法偿还,后逃匿。2016年前后,郑某某分别将韩某某、李某某、邱某某三人起诉至新安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韩某某、李某某、邱某某三人应偿还所借郑某某款项及利息,该三人均未偿还,而是选择上访,2018年4月新安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将韩某某、邱某某批捕,邱某某现在外逃,李某某迫于压力偿还了自己经手所借郑某某的60万元以及利息,韩某某已偿还了部分借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2. 受害人韩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证人王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
4. 相关书证;
5. 其它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晓武
2019年6月26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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