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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11987********,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广某某******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1221日被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伪造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将自己在**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以租代购、分期付款的一辆现代名图轿车抵押给广某某**村陈某某,从陈某某处诈骗六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12月19日主动到广某某件只乡派出所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左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私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河北省邢台市广某某**乡**村**号

2.案卷材料两册。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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