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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某某,女,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31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荔蒲县********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凤姐”(身份信息待明确)预谋以相亲、结婚登记方式诈骗彩礼钱后,先后实施婚姻诈骗行为3次,共计骗取人民币26.06万,具体分述如下:

1.2012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与介绍人“凤姐”预谋以相亲、结婚登记方式诈骗彩礼钱后,在山东肥城与袁某某结婚登记,骗取袁某某合计人民币35000元,后被告人周某某伺机离开;

2.2012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与介绍人“凤姐”预谋以相亲、结婚登记方式诈骗彩礼钱后,在湖南宁乡与钟某某登记结婚,共骗取彩礼钱人民币16万元,后被告人周某某伺机离开;

3.2014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与介绍人“凤姐”预谋以相亲、结婚登记方式诈骗彩礼钱后,在江西修水与李某某登记结婚,共骗取彩礼钱人民币65000元、红包钱1600元、介绍费4000元,后被告人周某某伺机跑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结婚证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钟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德芹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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