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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10199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镇江市润州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2月初,被告人周某某在其已离异多年、且未经营口罩生意的情况下,虚构自己丈夫重病及经营口罩生意的事由分别向被害人蔡某某借款人民币25000元、11000元,共计骗得人民币36000元。

2020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周某某谎称自己有口罩货源且可以130000人民币元购买150000只口罩的价格向被害人蔡某某出售口罩,多次骗得被害人民币74000元。其间,被告人周某某通过网购邮寄的方式向被害人交付口罩4000余只。后因无法向被害人交付承诺的口罩,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3月中旬后失联。

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 证人赵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等笔录;6. 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王飞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 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33061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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