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3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乡**村**村**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藏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顾明军、被害人藏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至8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一亩田”APP上看到被害人藏某某发布求购口罩的信息后,谎称自己有口罩出售,通过收钱不发货方式骗取藏某某人民币2.6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周某某退赔被害人藏某某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银行转账记录;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帅
检察官助理:张健
(院印)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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