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99********,汉族,中专文化,徐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人,租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 年4月1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对紧缺防疫物品需求较为迫切的心理,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发布口罩销售虚假信息,采取收款不发货手段,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4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周某某人民币4000元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5.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 航
检察官助理:黄绍清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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