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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45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00234199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重庆市开州区**乡**村**号。因本案2020年8月21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通过网络游戏认识被害人李某甲,后冒充女孩子徐某某身份与李某甲聊天、谈恋爱,并以徐某某及徐某某父亲、堂妹身份,编造自己生病、回老家、家人生病、来看望李某甲等理由向李某甲骗取财物。截至2020年7月,共骗取李某甲人民币237134.59元,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归还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5678.15元。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永川商城二区冰帆传媒办公楼被武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聊天记录和银行流水明细、收付款账单截图等;

2.证人李某乙、张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素群

2020年11月27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武义县看守所。

2.有关涉案财物保存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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