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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某某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2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2020年5月17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伪造了一份甲方为某某速运华中分拨区、乙方为周某某的电商承包合同书和一本所有权人为周某某、房屋地址为株洲市某某号的房屋所有权证。2019年3月至6月期间,周某某以合作经营某某速运华中分拨区业务的名义,与被害人陈某某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并以虚假的房产证作抵押,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某55200元。同时在2019年3月至6月期间,周某某以合作经营某某速运华中分拨区业务的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某41000元。在2019年2月至6月期间,周某某以合作经营某某速运华中分拨区业务的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杨某某55500元。

2019年10月23日,周某某在长沙县某某科技园被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电商承包合同书、协议书、借条、房产证、不动产权利登记信息、微信转账记录、办案说明、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俊宇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87406****、1587338****;

2.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

4.证人李某某;

5._房产证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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