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住昆明市嵩明县**镇**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谎称可以帮被害人徐某某办理多名学生就读**小学、**附中、**小学、云南**学院等学校的名义,多次收取徐某某人民币178000元,后均没有成功办理学生入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流水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程云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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