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7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院**栋**单元**号,现住该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谎称与被害人李某某合伙投资经营**店,骗取了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杏花岭区**街**小区等地以租赁房屋、交物业费、购买材料、办理有关证件等名义分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32181元。赃款用于个人挥霍和偿还债务等。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的家人代其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志文
检察官助理:王树祥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663517****
2.移送: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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