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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山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九江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12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虚构身份通过网络QQ与泰安市泰山区的被害人马某某聊天,并以为其办理微粒贷需要缴纳保证金等费用的名义,骗取马某某共计8810元。

2019年4月11日,公安机关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九江街**号**栋**单元**室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到案,到案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利平

检察官助理冀俏然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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