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21967********,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安丘市**开发区**村人,住安丘市**街道**村。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7月11日由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8月16日由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本院检察长批准,于2018年11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1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1、2017年春天至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周某甲虚构其朋友买房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周某乙现金共计9500元。
2、2017年5月20日,被告人周某甲虚构与被害人王某甲谈恋爱并与其结婚的事实,骗取王某甲彩礼钱2000元。
3、2017年10月份,被告人周某甲以与被害人王某乙谈恋爱并欲与其结婚为理由,虚构其房屋买卖需要手续费的事实,先后骗取王某乙现金15600元。
4、2017年10月底至11月8日,被告人周某甲虚构其出车祸需要给对方赔偿款以及其有房屋需要买卖的事实,先后骗取刘某某现金共计15000元。
5、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周某甲以与被害人韩某某谈恋爱并与其结婚为理由,虚构其欠别人钱款、房屋买卖、表弟被公安机关拘留等事实,先后骗取韩某某现金55610元。
6、2018年2月份,被告人周某甲以与被害人张某某谈恋爱并且欲与其结婚为理由,虚构其房屋买卖需要手续费的事实,先后骗取张某某现金52000余元。
7、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周某甲以与被害人苏某某谈恋爱并欲与其结婚为理由,骗取苏某某彩礼钱10000元,后虚构其欠邻居钱款的事实,骗取苏某某现金5500元,共计15500元。
8、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周某甲以与被害人刘某某谈恋爱并欲与其结婚为理由,虚构其表弟被拘留的事实,骗取刘某某现金18500元。
9、2018年5月份,被告人周某甲以与被害人曹某某结婚为理由,虚构其房屋过户需要手续费的事实,先后骗取曹某某现金90000余元。
10、2018年7月3日至2018年7月7日,被告人周某甲以与被害人刘某某谈恋爱并且欲与其结婚为理由,虚构其房屋过户需要手续费的事实,先后骗取刘某某现金47500元。
综上,被告人周某甲事实诈骗10起,诈骗金额共计321210余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二)盗窃罪
1、2018年7月4日,在安丘市**街道**庄被害人刘某某家中,被告人周某甲在与刘某某同居期间,趁刘某某外出,盗窃刘某某家中抽屉内2000元钱。
2、2018年5月份,在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区**村,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曹某某同居期间,趁曹某某外出,盗窃曹某某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1700余元。
综上,被告人周某甲盗窃2起,盗窃价值共计3700余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洪波
2018年1月24日
附:
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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