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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41969********,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区,住四川省绵阳市**区**镇**街**号。2018年11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1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本院决定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张莉,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周某某,男,47岁。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0日,被害人周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罗某某,请托罗某某帮忙为孩子在四川大学转专业。之后,罗某某谎称用钱疏通关系以及向学校交钱,在4、5月份共计收取被害人周某某6万元人民币,事情未果后更换电话失联。

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退还被害人6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数额巨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晨光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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