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住成都市新都区**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虚构诸葛孔明后裔诸葛月茹的身份,先后以拜师交学费、拜师挂红等名义诈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6067.8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19日至8月12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先后以拜师交学费、车辆加油等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某366.66元;
2.2019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以拜师挂红为由诈骗被害人陈某某13.2元;
3.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以拜师挂红为由诈骗被害人岳某某1200元;
4.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以拜师交学费为由诈骗被害人胡某某2200元;
5.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以拜师交学费为由诈骗被害人简某某2600元;
6.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以拜师交学费为由诈骗被害人李某某3688元;
7.2020年7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以拜师交学费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某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虚构身份,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被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晓丽
检察官助理:吴长华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电话15198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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