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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原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281999********,汉族,中专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号,住江苏省盐城市****名都**号楼**室。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7月25日被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缓刑考验期为2019年7月30日至2024年7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李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将案件第一次退回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补充侦查,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于2020年7月9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将案件第二次退回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补充侦查,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于2020年9月24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钟某某等人加为微信好友后,以出售医用口罩等名义,先后骗取钟某某等七人钱财共计292450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与其微信好友广东省广州市**区人钟某某微信聊天时,以其可以代购20张电话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钟某某通过微信向其微信号xzwud****转账600元,被告人周某某在收到600元后并未发货,也不再与被害人钟某某联系。

2、2020年1月29日,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李某某在医美护肤交流微信群内看到被告人周某某使用微信号xzwud****发的出售医用N95口罩信息后,与被告人周某某加为微信好友,被告人周某某以向被害人李某某出售10个医用N95口罩共计1000元的价格,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在2020年1月30日12时许向其微信转账1000元,被告人周某某在收到1000元后并未发货,也不再与被害人李某某联系。

3、2020年1月30日,山西省晋城市人张某某在医药耗材销售QQ群看到被告人周某某发的出售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信息后,与被告人周某某加为QQ好友和微信好友,被告人周某某使用QQ号为156315****,微信号为xzwud****。被告人周某某称其手中有50000个口罩,被害人张某某在与被告人周某某微信联系后,以每个口罩1.32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周某某购买50000个口罩,并通过其朋友向被告人周某某提供的一个揭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揭阳市**电子公司)支付宝二维码(荣耀赌博APP收款上分账户)内转账60000元,因当日无货,被告人周某某通过支付宝又退还给被害人张某某50000元,剩余10000元作为以后购买口罩定金。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根本没有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来源渠道的情况下,谎称其手中有95000个口罩,让被害人张某某继续购买,被害人张某某同意购买20000个共计26400元口罩后,通过其支付宝向揭阳市**电子公司支付宝内转账16400元,被害人张某某的北京朋友李某甲同意将剩余的75000个口罩以99000元的价格购买后,被害人李某甲通过其支付宝向揭阳市**电子公司支付宝内转账104000元,被告人周某某又通过支付宝18036******退还张某某5000元,共计收取被害人张某某和李某甲购买口罩款125400元。2020年2月1日下午,为继续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被告人周某某还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张某某发送四个顺丰快递单号并快递四个空箱子,后不再接听被害人电话,回复被害人微信。2020年2月3日13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到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白水街派出所报警。

4、2020年2月1日,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村村民韩某某在医药耗材销售QQ群看到被告人周某某发的出售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信息后,与被告人周某某加为QQ好友和微信好友,被告人周某某使用QQ号为156315****,微信号为xzwud****。被告人周某某称其手中有50000个口罩,并谎称其叫陈某某给被害人韩某某发送一张广东省乐昌市人陈某某的身份证照片,被害人韩某某在与被告人周某某微信联系后,以每个口罩1.5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周某某购买50000个口罩,并向被告人周某某提供的揭阳市**电子公司支付宝内转账75000元。次日,被告人周某某以发货后快递员老婆出车祸快递员回老家为由对被害人韩某某继续欺骗,被害人韩某某要求退款时,被告人周某某不再回微信。2020年2月3日13时许,被害人韩某某报警。

5、2020年2月2日18时许,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工作的龙某某在医疗器械耗材QQ群内看到被告人周某某发的出售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信息后,与被告人周某某加为QQ好友和微信好友,被告人周某某使用QQ号为11497****(昵称**)、微信号为zq99****(昵称**)。被害人龙某某在与被告人周某某微信联系后,以每个口罩1.35元共计499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周某某购买37000个口罩,并于当日分五次向被告人周某某提供的揭阳市**电子公司支付宝内转账共计39950元。2020年2月3日15时许,因被害人李某甲向被告人周某某发微信说其已经报警,被告人周某某让被害人龙某某将剩余的10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到李某甲的建设银行卡内。2020年2月4日10时30分许,在被告人周某某未发货的情况下,被害人龙某某又向被告人周某某购买口罩,并按照被告人周某某的要求,向李某甲建设银行卡内转账25000元,共计骗取被害人龙某某74950元。

6、2020年2月4日8时许,宁夏固原市人栾某某在医疗器械耗材QQ群内看到被告人周某某发的出售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信息后,与被告人周某某加为QQ好友和微信好友,被告人周某某使用QQ号为211497****,微信号为zq99****、fjyz131****。被害人栾某某在与被告人周某某微信联系后,向被告人周某某购买15500元的口罩。当日12时,被害人栾某某按照被告人周某某的要求,通过支付宝向李某甲的支付宝内转账15500元。

2020年2月3日下午和2月4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在得知被害人张某某已经到公安机关报警后,便通过其女朋友张某甲、父亲周某甲的支付宝分别向李某甲的支付宝内转账10000元,让被其诈骗的被害人龙某某向李某甲的建设银行账户内转账两次共计35000元,让被害人栾某某向李某甲的支付宝内转账15500元,让支付宝17132******向李某甲的支付宝内转账两次共计50000元,共计退还被害人张某某、李某甲120500元,剩余4900元未退还。

2020年2月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社区矫正管理服务中心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手机等;

2.书证: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投注极速赛车截图、扣押清单、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张某甲、周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李某某、韩某某、张某某、李某甲、龙某某、栾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2924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巧丽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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