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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密云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号**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2月20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3日至4月29日、自2020年6月12日至7月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3月21日至4月4日、自2020年5月30日至6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周某某谎称出售英菲尼迪牌汽车和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西定福庄村环湖小镇**号楼,与马某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给付马某某虚假的车辆证书、房本,骗取马某某人民币88万元,周某某将钱款用于赌博挥霍。被告人周某某亲属于公安机关立案前偿还马某某人民币86万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经传唤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宋庄派出所。被告人周某某已赔偿马某某损失,并取得马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房屋买卖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3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刑事处罚,可酌定从重处罚。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芳芳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待法院判决处理物:涉案机动车登记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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